第五条 申请举办电子竞技比赛的单位和个人(以下简称“主办方”)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; (二)有能力执行全国体总秘书处制订的有关运动规程和规则; (三)有与比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; (四)有与比赛规模相应的经费和设备; (五)使用的比赛设备符合中国电子竞技运动技术规则规定的设备标准; (六)有符合治安、消防、卫生和环境保护条件的适宜场所;并全面负责赛场秩序等安全保卫工作; (七)有符合要求的医疗救护设备和人员; (八)主办方应当为参赛运动员办理保险,或者参赛运动员应当为自己办理保险后方能参赛; (九)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; (十)具备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第六条举办全国性电子竞技比赛,必须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;举办国际性电子竞技比赛必须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。 第七条 主办方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: (一)体育竞赛申请表(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印制、发放)或主办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并加盖公章; (二)主办方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或登记、注册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(加盖公章); (三)竞赛规程、筹备实施方案、安全工作方案、医疗保障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。竞赛规程,包括比赛的名称、主办单位名称、承办单位名称、宗旨、竞赛项目、时间、地点、参加单位、参加办法、竞赛办法、竞赛规则、奖励办法等; (四)比赛主要组织机构人员名单; (五)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报告; (六)竞赛场地所有人或主管单位同意使用的证明; (七)票务销售或有偿赠送实施方案; (八)按时、足额兑现奖金的承诺书; (九)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同意举办比赛的批准文件。 第八条 未经全国体总秘书处审批的电子竞技比赛,不得冠以“世界”、“国际”、“亚洲”、“中国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、“中华”等字样。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任何形式的电子竞技国家队。 第十条 举办电子竞技比赛需要办理治安、工商、卫生、消防、税务等其它审批手续的,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。 第十一条 主办方应当按照审批登记的要求举办体育竞赛,不得随意变更审批登记内容,因时间、地点以及其他因素确需变更的,应当依照有关规定,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取消赛事的,主办方应当向审批机关办理赛事注销手续后,向社会准确发布公告,并依法清理有关债权债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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